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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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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每日出廠應稅貨物之數量,應依規定格式分類按出廠批次詳為登記,並逐日累計,以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2條,產製廠商每天出廠的應稅貨物數量應按照指定的格式分類並詳細登記,並且進行每日累計,以供查核之用。以下是參考資料相關的一個範例: 根據該規則,假設某產製廠商於2022年1月1日出廠了100個應稅貨物,並登記在該日期下,然後於1月2日又出廠了50個應稅貨物,則該產製廠商需要根據指定格式進行登記,並將出廠數量進行累計。例如,登記表中可以顯示1月1日的出廠批次為100個,1月2日的出廠批次為50個,並且將這些數量進行累加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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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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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2 條規定:「產製廠商每日出廠應稅貨物之數量,應依規定格式分類按出廠批次詳為登記,並逐日累計,以備查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