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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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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設有加工部門者,由製造部門移送加工部門之應稅貨物,其應納之貨物稅每月繳納一次,繳納期間及手續與出廠貨物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3條规定,如果產製廠商设有加工部门,并且将应稅货物从制造部门转移到加工部门,那么應納之貨物稅每月只需要缴纳一次,并且缴纳期限和手续与出廠貨物相同。这意味着產製廠商在遵守出廠處理的同时,对于加工部门内的应稅货物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貨物稅。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國稅局「貨物稅稽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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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3 條規定:「產製廠商設有加工部門者,由製造部門移送加工部門之應稅貨物,其應納之貨物稅每月繳納一次,繳納期間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