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設有加工部門者,由製造部門移送加工部門之應稅貨物,其應納之貨物稅每月繳納一次,繳納期間及手續與出廠貨物同。
根据「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3條规定,如果產製廠商设有加工部门,并且将应稅货物从制造部门转移到加工部门,那么應納之貨物稅每月只需要缴纳一次,并且缴纳期限和手续与出廠貨物相同。这意味着產製廠商在遵守出廠處理的同时,对于加工部门内的应稅货物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貨物稅。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國稅局「貨物稅稽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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