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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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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者,受託代製廠商將應稅貨物交付委託廠商時,應填用臨時運單憑運。委託廠商應於帳冊表報記錄進銷存情形,併同當月份自行產製之出廠貨物報繳貨物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4條,當受託代製廠商將應稅貨物交付委託廠商時,應使用臨時運單憑運進行記錄。委託廠商則需要在帳冊表報上記錄銷售情況,并且在當月份自行製作的出廠貨物進行報繳貨物稅。 參考資料: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4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40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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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4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者,受託代製廠商將應稅貨物交付委託廠商時,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