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者,受託代製廠商將應稅貨物交付委託廠商時,應填用臨時運單憑運。委託廠商應於帳冊表報記錄進銷存情形,併同當月份自行產製之出廠貨物報繳貨物稅。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4條,當受託代製廠商將應稅貨物交付委託廠商時,應使用臨時運單憑運進行記錄。委託廠商則需要在帳冊表報上記錄銷售情況,并且在當月份自行製作的出廠貨物進行報繳貨物稅。 參考資料: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4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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