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1條的規定: 1. 產製廠商出廠的應稅貨物或直接外銷免稅的貨物,應根據出廠數量逐批填寫完稅照或免稅照。其他免稅或稅款記帳出廠的貨物,則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 軍用免稅或其他免稅貨物,應填寫免稅照,需要憑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文件。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免稅的飲料品則無需填寫。 - 提供加工外銷之應稅原料並申請稅款記帳的,應填寫完稅照,並憑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文件。 - 提供他廠做為製造其他應稅貨物原料的,應填寫免稅照,並憑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的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 2. 前項所提及的完稅照或免稅照,產製廠商在第一聯的背面應加蓋廠名和出廠年月日的戳記後提運出廠。第二聯要按月份彙送給主管稽徵機關。第三聯由產製廠商保留存檔。 3. 前項的戳記由產製廠商自行製作並在使用前附上印模,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例如,如果一家產製廠商生產了無納稅照的軍用免稅貨物,他們就需要憑著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的文件填寫免稅照。填寫完稅照或免稅照後,他們應該在第一聯的背面加蓋廠名和出廠年月日的戳記,然後才能提運出廠。第二聯的完稅照或免稅照則需要按照月份彙送給主管稽徵機關,而第三聯則由產製廠商自行保留。此外,產製廠商在使用戳記之前,需要自行刻製並附上印模送交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以上資料摘自「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1條」,引用自《貨物稅稽徵規則》財政部公告,最新修訂日期為2020年6月18日,可在財政部網站上找到完整的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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