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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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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影本,其處理程序與第一次辦理廠商登記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2條規定,如果廠商登記表上的事項發生變更,廠商應該在事實發生之日起的十五天內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時,廠商需要重新填寫廠商登記表,並在表上註明變更事項,同時檢附變更部分的證件及其影本,處理程序與第一次辦理廠商登記時相同。 根據教育部106年10月13日主管字第1060102570A號令《貨物稅稽徵規則》,貨物稅稽徵規則是由財政部訂定的法規,用來指導貨物稅的稽徵工作。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從事貨物生產或製造的廠商需要進行登記,並在廠商登記表上填寫相關事項。 例如,如果一家廠商在生產過程中更換了產品包裝材料,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2條的規定,廠商需要在變更事項發生後的十五天內申請變更登記,並重新填寫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同時,廠商還需要檢附變更部分的證件及其影本,才能完成變更登記的處理程序。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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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12 條規定:「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