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歇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同時將生產機器與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明,其有未經完稅貨物,仍應繳清稅款,如有違章案件,應俟結案,方准註銷登記。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3條,如果產製廠商歇業,應在事實發生後的15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申請時應同時報明生產機器與存餘原料的讓售或存置情況。如果有未經完稅的貨物,仍應繳清稅款。如果有違章案件,則需等待該案件結案才能註銷登記。 依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3條的參考資料是「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的第十三條。根據該法條,如果工廠歇業,應將工廠登記證繳銷。如果不繳銷的話,主管機關會公告註銷它。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則視同歇業:一、有事實足以認定工廠已停工超過一年,但工廠有正當理由無法復工,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二、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製造、加工或汽車修理之事實者。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已停工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復工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則該工廠不會被視為歇業。另外,如果一家工廠的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且經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製造、加工或汽車修理的事實,則該工廠也會被視為歇業。根據這些情形,工廠的登記證應該被繳銷,除非有正當理由或主管機關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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