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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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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貨物因品質低劣或損壞,退運回廠加工改製,發生損耗者,應報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始得核銷。

深度解讀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3條,若應稅貨物因品質低劣或損壞而需要退運回廠進行加工改製,且因此產生損耗,必須先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告,經查明後才能核銷。這意味著當被稽徵機關核實應稅貨物因退運回廠加工改製而發生損耗的情況後,稅款相應地可以作出適當的調整或核銷。這是為了保證稅務處理的精確性和公平性,並確保貨物稅的收取不因加工過程中的損耗而產生過多的徵稅負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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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83 條規定:「應稅貨物因品質低劣或損壞,退運回廠加工改製,發生損耗者,應報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始得核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