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貨物因品質低劣或損壞,退運回廠加工改製,發生損耗者,應報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始得核銷。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3條,若應稅貨物因品質低劣或損壞而需要退運回廠進行加工改製,且因此產生損耗,必須先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告,經查明後才能核銷。這意味著當被稽徵機關核實應稅貨物因退運回廠加工改製而發生損耗的情況後,稅款相應地可以作出適當的調整或核銷。這是為了保證稅務處理的精確性和公平性,並確保貨物稅的收取不因加工過程中的損耗而產生過多的徵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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