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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稅貨物出廠後,因市場滯銷或其他原因必須退還原廠者,得憑退貨交運單等文件自行退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廠整理:退廠整理後該貨物之品質、外觀、形狀及售價均未變更,准免填完稅照復運出廠。 二、改裝改製:產製廠商應事先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派員到廠查後,憑完稅照退稅或抵繳;改裝改製完竣後,再併同當月份出廠應稅貨物,報繳貨物稅。
  2. 未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廠出廠手續之已稅貨物,應視同新製出廠之貨物,報繳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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