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2條,已稅貨物出廠後需要退還原廠的情況下,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1. 退廠整理:如果退廠後,該貨物的品質、外觀、形狀和價格都沒有變更,則可以免填完稅照復運出廠。 2. 改裝改製:如果需要對貨物進行改裝或改製,產製廠商應事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並派員到廠查核。查核通過後,可以憑完稅照退稅或抵繳。待改裝或改製完畢後,需要將該貨物與當月份出廠的應稅貨物一同報繳貨物稅。 如果已稅貨物未按照第二款的規定辦理退廠手續,則應視為新製出廠的貨物,需要報繳貨物稅。 參考資料:《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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