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將應稅貨物捐贈勞軍者,應取具主辦機關(構)證明書,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自行填用免稅照,俟運達指定地點後,取具受贈單位驗收證明,連同免稅照繳回主管稽徵機關核銷。
根据《货物税稽征规则》第81条规定,产制厂商将应税货物捐赠劳军者,应取具主办机关(构)证明书,申请主管稽征机关核准后,自行填用免税照,待运达指定地点后,取具受赠单位验收证明,连同免税照缴回主管稽征机关核销。 该条规定了产制厂商将应税货物捐赠给劳军者的程序。产制厂商需要取得主办机关(构)出具的证明书,然后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核准免税。在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需要取得受赠单位的验收证明,并将免税照与验收证明一起缴回主管稽征机关进行核销。这个规定确保了应税货物的捐赠过程能够合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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