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0條,當產製廠商將其產製的應稅貨物參加展覽,並且不出售的情況下,他們應該將展覽的性質、主辦單位、展覽會場、展覽期間和所需數量,以及與展覽會主辦單位有關的證明文件一起,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如果這些展覽的貨物需要在展覽地銷售,產製廠商應該自行填寫完稅照或免稅照,並向原主管稽徵機關報繳貨物稅。對於第一項展覽的貨物,產製廠商應在展覽結束後的一個月內,提供與貨物流向相關的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如果逾期未提供相關文件,則應進行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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