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採購應稅原料製造另一應稅貨物,因故未依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自行向市場採購已稅貨物為原料者,得於嗣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原納稅款。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9條的規定,如果產製廠商採購應稅原料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但因故未依照第75條的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而自行向市場採購已稅貨物作為原料,則在之後,該產製廠商可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原本已納稅的款項。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9條規定,當產製廠商購買應稅原料來製造另一種應稅貨物時,如果未依照第75條的規定辦理免稅手續,卻自行在市場上購買已納稅的貨物來當作原料,此後便能夠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還先前已繳納的稅款。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9條的文義是:產製廠商購買應稅原料來製造另一種應稅貨物時,如果因故未依照第75條的規定辦理免稅手續,但卻自行在市場上購買已納稅的貨物來當作原料,這種情況下,該產製廠商可以在之後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還先前已繳納的稅款。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9條的規定,如果生產製造者購買應徵稅原料來製造另一種應徵稅貨物時,因為一些原因沒有按照第75條的規定處理免稅手續,而是自己在市場上購買已經繳納了稅款的貨物作為原料,今後,可以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退還原繳納的稅款。 依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9條的規定,產製廠商如果因故未依據第75條辦理免稅手續,而採購已繳納稅金的貨物來製作應徵保稅的貨物,他之後可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參考資料: 1.財政部公布之「貨物稅稽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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