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採購之免稅原料,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轉供他廠使用。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78 條規定,產製廠商在採購免稅原料時,必須經由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才能將其轉供他廠使用。這條條文的目的是控制免稅原料的使用,防止產製廠商濫用免稅優惠而將免稅原料轉售給其他廠商。如果產製廠商未經核准就轉供他廠使用免稅原料,則違反了這項法規。例如,如果一家產製廠商採購了免稅原料,但在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的情況下將免稅原料轉售給了其他廠商,這就違反了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78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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