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產製應稅貨物,採購另一應稅貨物為原料申請免徵貨物稅,應填具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一式三聯(甲聯為申請書,乙、丙聯為核定書),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並抽存甲聯,乙、丙聯於簽章發還產製廠商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產製廠商向國內產製廠商(以下簡稱供應廠商)直接購用應稅原料者,應將乙、丙聯送各該供應廠商;供應廠商應抽存乙聯,且於丙聯加蓋廠商戳記後,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並填用免稅照。 二、產製廠商進口應稅原料,應將乙、丙聯一併送請海關核准免代徵貨物稅;海關核准並抽存乙聯,於丙聯加蓋驗戳後,發還產製廠商,由產製廠商持向海關主辦單位換領免稅照。 三、產製廠商自行供應應稅原料者,應抽存乙聯,並於丙聯加蓋廠商戳記後,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並自行填用免稅照。
依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的規定,當產製廠商產製應稅貨物時,如果購用另一種應稅貨物作為原料並要求免徵貨物稅,就需要填寫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甲聯為申請書,乙、丙聯為核定書)。這三聯中,甲聯由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保留,乙、丙聯則經由簽章發還給產製廠商後,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如果產製廠商從國內產製廠商直接購買應稅原料,就需要將乙、丙聯交給供應廠商。供應廠商需要保留乙聯,並在丙聯上蓋上廠商戳記後送交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同時填寫免稅照。 二、如果產製廠商進口應稅原料,就需要將乙、丙聯一併送交給海關核准免代徵貨物稅。海關核准後保留乙聯,並在丙聯上蓋上驗戳後發還給產製廠商,產製廠商則需攜帶丙聯向海關主辦單位換領免稅照。 三、如果產製廠商自行供應應稅原料,就需要保留乙聯,並在丙聯上蓋上廠商戳記後送交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同時自行填寫免稅照。 以上是對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的逐條解釋。根據最新資料,這些規定可確保產製廠商在產製應稅貨物時能夠正確申請免徵貨物稅,並根據不同情況進行相應的手續和文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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