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4條的規定: 1. 產製廠商若使用另一應稅貨物作為原料生產應稅貨物,應填寫原料計算表,並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派函給檢驗機關檢驗該項原料的數量。檢驗機關確定原料的數量後,核定該項原料是否符合免徵原料貨物稅的計算標準。如果有必要統一訂定用料標準,則應向財政部報請核定。 2. 免稅的應稅原料僅限於構成相應應稅貨物成分的原料。不適用於用於供燃料、化驗或包裝等用途的原料。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食品廠使用巧克力作為製造巧克力餅乾的原料,則應填寫原料計算表,申請檢驗機關檢驗巧克力的數量。如果檢驗機關確認巧克力的數量符合免徵原料貨物稅的計算標準,廠商可以享受免徵原料貨物稅的待遇。然而,如果這些巧克力用於供燃料、化驗或包裝等非製造餅乾的用途,則不符合免徵原料貨物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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