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依前條第一款規定採購之免稅原料,如須運交其他產製廠商委託代為加工,再運回本廠裝配為應稅貨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購入免稅原料後,再運交受託廠商代為加工者,應於復運出廠時,逐次自行填用臨時運單憑運。 二、由原料供應商直接運交受託廠商代為加工者,應於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內載明。該項免稅原料運交加工時,由受託廠商核符後,於免稅照上加蓋廠商戳記送採購廠商向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6條,產製廠商如需將免稅原料運交其他廠商進行委託代工,再將加工完成的產品運回本廠裝配成應稅貨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果產製廠商購入免稅原料後再運交受託廠商進行加工,則在復運出廠時,產製廠商應逐次自行填寫臨時運單作為運送文件。 二、如果免稅原料是由原料供應商直接運交受託廠商進行加工,產製廠商應在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上注明。當這些免稅原料運交進行加工時,受託廠商應在核符後在免稅照上加蓋廠商戳記,並送採購廠商向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例如,假設A公司作為產製廠商購入了免稅原料,然後將這些原料運送到B公司進行加工,加工完成後再運送回A公司進行裝配成最終的應稅貨物。根據這條規則,A公司在將原料運送給B公司時應填寫臨時運單,同時B公司應在運送文件上核符並加蓋廠商戳記,以便主管稽徵機關進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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