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稅貨物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4條規定了已稅貨物因變質損壞無法銷售時的處理方法。該條規定,產製廠商可以申請將存放已稅貨物的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通知貨物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並且申請貨物在銷毀或回爐後退還原來納的貨物稅。此規定主要是處理已經納稅的貨物因為變質損壞而無法銷售的情況,使產製廠商能夠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經納付的貨物稅。 參考資料: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mof.gov.tw/ct.asp?xItem=16664&ctNode=3144&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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