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免稅貨物,應於貨物出廠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免稅照及出口報單副本,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逾期應予補徵。
根据《货物税稽征规则》第70条的规定,对于出口免税货物,应在货物出厂的次日起三个月内,携带免税证明和出口报单副本,向生产制造厂商所在地的主管稽征机关申请销案。逾期未申请销案的,主管稽征机关将要求补征税款。 範例:例如,某公司生产了一批出口免税的产品,根据该规则,该公司需要在货物出厂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的主管稽征机关申请销案,并提交免税证明和出口报单副本。如果公司延期未申请销案,主管稽征机关将要求公司补交相应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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