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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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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之未稅貨物,經查獲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公告屆滿六個月無人認領者,應將該貨物拍賣解繳國庫。其無法拍賣或無人應買者,由主管稽徵機關銷毀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69條,當無主的未稅貨物被查獲並公告六個月無人認領,主管稽徵機關應該將該貨物拍賣並將所得解繳國庫。如果無法進行拍賣或者沒有人願意購買,由主管稽徵機關將其銷毀。 參考資料:《貨物稅稽徵規則》第69條

  • 經查名詞
  • 認領名詞
  • 拍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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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69 條規定:「無主之未稅貨物,經查獲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公告屆滿六個月無人認領者,應將該貨物拍賣解繳國庫。其無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