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之未稅貨物,經查獲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公告屆滿六個月無人認領者,應將該貨物拍賣解繳國庫。其無法拍賣或無人應買者,由主管稽徵機關銷毀之。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69條,當無主的未稅貨物被查獲並公告六個月無人認領,主管稽徵機關應該將該貨物拍賣並將所得解繳國庫。如果無法進行拍賣或者沒有人願意購買,由主管稽徵機關將其銷毀。 參考資料:《貨物稅稽徵規則》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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