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經查有逃漏關稅及貨物稅情事者,依前條規定作成紀錄移送海關,就逃漏關稅部分,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辦理;其逃漏貨物稅部分,由海關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補徵稅款及處罰。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68條的規定,如果國外進口的應稅貨物被查出有逃漏關稅和貨物稅的情況,根據前一條的規定,在記錄上將其移送海關。對於逃漏關稅部分,按照關稅法和海關緝私條例的規定處理;對於逃漏貨物稅部分,則由海關根據本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補徵稅款和處罰。 這條法規的依據是「貨物稅稽徵規則」第68條本身。根據最新的資料,在這條法規中,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案例與之相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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