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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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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人員查獲違章案件,應當場作成紀錄,填具違章案件報告表,詳實載明貨物持有人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貨物品名、規格、數量、進貨價格、貨物來源及違章事實等,交由貨物持有人或在場人員閱覽並簽章後,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67條的規定,當稽查人員查獲違章案件時,應當場作成紀錄並填具違章案件報告表。這份報告表要詳實載明貨物持有人的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貨物品名、規格、數量、進貨價格、貨物來源以及違章事實等相關資訊。這份報告表需要交由貨物持有人或在場人員閱讀並簽章後,才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法進一步處理。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貨物稅稽徵規則本身,特別是第67條的內容和相關條款。根據最新的資料,我們無法確認具體案例和裁判書或判決書。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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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67 條規定:「稽查人員查獲違章案件,應當場作成紀錄,填具違章案件報告表,詳實載明貨物持有人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