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人員查獲違章案件,應當場作成紀錄,填具違章案件報告表,詳實載明貨物持有人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貨物品名、規格、數量、進貨價格、貨物來源及違章事實等,交由貨物持有人或在場人員閱覽並簽章後,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67條的規定,當稽查人員查獲違章案件時,應當場作成紀錄並填具違章案件報告表。這份報告表要詳實載明貨物持有人的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貨物品名、規格、數量、進貨價格、貨物來源以及違章事實等相關資訊。這份報告表需要交由貨物持有人或在場人員閱讀並簽章後,才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法進一步處理。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貨物稅稽徵規則本身,特別是第67條的內容和相關條款。根據最新的資料,我們無法確認具體案例和裁判書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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