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關務人員應辦理財務狀況申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二章 申報財務狀況
§ 4–8共 5 條
稅務關務人員財務狀況申報,除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一次外,以後應於每年三月底及離職前各申報一次。新到職人員應於到職時申報。
申報之資料在職人員以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進人員與離職人員以到、離職前一日為基準日。
前項申報書表格式,由財政部訂定之。
財務狀況申報之項目如左:
一、稅務關務人員本人、配偶及其同居受扶養親屬所有之土地、房屋 汽車、債權、公司股票及事業投資、銀行存款、存單、信託資金及其他有價證券,暨上列財產所在處所及取得各該財產資金來源。
二、稅務關務人員本人、配偶及其同居受扶養親屬所負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稅務關務人員財務狀況之申報書表,應自行密封,送請所屬機關主管函送財政部。
財政部對於前項申報書表文件,應嚴密保管,非經財政部長核准,不得調閱或洩露,違者以洩露公務機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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