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狀況申報之項目如左: 一、稅務關務人員本人、配偶及其同居受扶養親屬所有之土地、房屋 汽車、債權、公司股票及事業投資、銀行存款、存單、信託資金及其他有價證券,暨上列財產所在處所及取得各該財產資金來源。 二、稅務關務人員本人、配偶及其同居受扶養親屬所負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6條規定了財務狀況申報的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兩個部分: 一、財產方面: 1. 稅務關務人員本人、配偶及其同居受扶養親屬所擁有的土地、房屋、汽車、債權、公司股票及事業投資、銀行存款、存單、信託資金及其他有價證券。 2. 上述財產所在地點以及取得每項財產的資金來源。 二、債務方面: 1. 稅務關務人員本人、配偶及其同居受扶養親屬所負有的債務,需要提供具有確實證明的文件。 作為解釋參考,我們可以參考「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6條,以及相關的法規和案例。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具體提到「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6條的內容,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進一步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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