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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46–494

46
稅務關務人員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涉嫌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如其行政責任已達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者,應先予行政處分
47
稅務關務人員涉嫌觸犯刑法,經法院偵辦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或受判決有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仍得依本辦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予以懲處
48
稅務關務人員之懲處或移付懲戒前,得通知當事人於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申辯,併同審查。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