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關務人員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涉嫌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如其行政責任已達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者,應先予行政處分。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46 條規定,當稅務關務人員有違法失職行為且涉嫌觸犯刑法時,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如果其行政責任已達到一次記二大過的標準,則應先進行行政處分。具體而言,行政處分可以在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之前,對涉事稅務關務人員執行一次記二大過的處罰。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違法失職行為能夠適時受到處理,同時也保留了涉及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由司法機關處理的原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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