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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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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涉嫌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如其行政責任已達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者,應先予行政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46 條規定,當稅務關務人員有違法失職行為且涉嫌觸犯刑法時,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如果其行政責任已達到一次記二大過的標準,則應先進行行政處分。具體而言,行政處分可以在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之前,對涉事稅務關務人員執行一次記二大過的處罰。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違法失職行為能夠適時受到處理,同時也保留了涉及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由司法機關處理的原則。

  • 失職名詞
  • 刑法法規
  • 行政責任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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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46 條規定:「稅務關務人員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涉嫌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如其行政責任已達一次記二大過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