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案停職人員奉准復職時,停職期間之稽徵津貼不予補發,其尚有行政過失者,並按其處分依第四十三條之標準,停發或減發其稽徵津貼。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45條規定,當因案停職的人員獲准復職時,停職期間的稽徵津貼不予補發。如果在停職期間有行政過失的情形發生,根據該人所受的停職處分,根據第43條的標準停止發放或減少津貼。 這表示,停職期間未補發稽徵津貼是合法的,但如果停職期間有行政過失存在,根據相關處分,可以停止或減少津貼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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