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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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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停職人員奉准復職時,停職期間之稽徵津貼不予補發,其尚有行政過失者,並按其處分依第四十三條之標準,停發或減發其稽徵津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45條規定,當因案停職的人員獲准復職時,停職期間的稽徵津貼不予補發。如果在停職期間有行政過失的情形發生,根據該人所受的停職處分,根據第43條的標準停止發放或減少津貼。 這表示,停職期間未補發稽徵津貼是合法的,但如果停職期間有行政過失存在,根據相關處分,可以停止或減少津貼支付。

  • 停職名詞
  • 復職名詞
  • 第四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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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45 條規定:「因案停職人員奉准復職時,停職期間之稽徵津貼不予補發,其尚有行政過失者,並按其處分依第四十三條之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