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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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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有功依本辦法受獎者,依左列規定加發其稽徵津貼。 一、記一大功:加發百分之五十,期間九個月。 二、記功一次:加發百分之五十,期間三個月。 依前項規定加發稽徵津貼者,自核定之次月份起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44條,稅務關務人員如果有功表現,根據以下規定可以獲得稽徵津貼的加發: 1. 如果有記一大功,可以加發百分之五十的稽徵津貼,期間為九個月。 2. 如果有記功一次,可以加發百分之五十的稽徵津貼,期間為三個月。 依據上述規定加發稽徵津貼的稅務關務人員,自核定之次月份起開始執行。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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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44 條規定:「稅務關務人員有功依本辦法受獎者,依左列規定加發其稽徵津貼。 一、記一大功:加發百分之五十,期間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