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關務人員有功依本辦法受獎者,依左列規定加發其稽徵津貼。 一、記一大功:加發百分之五十,期間九個月。 二、記功一次:加發百分之五十,期間三個月。 依前項規定加發稽徵津貼者,自核定之次月份起執行。
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44條,稅務關務人員如果有功表現,根據以下規定可以獲得稽徵津貼的加發: 1. 如果有記一大功,可以加發百分之五十的稽徵津貼,期間為九個月。 2. 如果有記功一次,可以加發百分之五十的稽徵津貼,期間為三個月。 依據上述規定加發稽徵津貼的稅務關務人員,自核定之次月份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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