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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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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受懲戒或依本辦法受行政處分者,依左列規定停發或減發其稽徵津貼。 一、受懲戒處分者: (一) 休職:自復職之日起停發一年。 (二) 降級:停發九個月。 (三) 減俸:停發六個月。 (四) 記過:停發三個月。 (五) 申誡:停發一個月。 二、受行政處分者: (一) 記一大過:減發百分之五十,期間九個月。 (二) 記過一次:減發百分之五十,期間三個月。 前項因受降級、減俸、記過、申誡懲戒處分或受記大過、記過行政處分而停發或減發稽徵津貼者,自議決或核定之次月份起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43條,稅務關務人員受懲戒或行政處分時,其稽徵津貼將會停發或減發。具體停發或減發的方式如下: 一、受懲戒處分者: 1. 休職:自復職之日起,稽徵津貼停發一年。 2. 降級:稽徵津貼停發九個月。 3. 減俸:稽徵津貼停發六個月。 4. 記過:稽徵津貼停發三個月。 5. 申誡:稽徵津貼停發一個月。 二、受行政處分者: 1. 記一大過:稽徵津貼減發百分之五十,期間為九個月。 2. 記過一次:稽徵津貼減發百分之五十,期間為三個月。 以上的停發或減發稽徵津貼的處分,根據法規,將在議決或核定之次月份起執行。 範例:若稅務關務人員因違規受到休職懲戒處分,且休職期間為一年,則其稽徵津貼在休職期間將被停發。

  • 懲戒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休職名詞
  • 復職名詞
  • 降級名詞
  • 減俸名詞
  • 申誡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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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43 條規定:「稅務關務人員受懲戒或依本辦法受行政處分者,依左列規定停發或減發其稽徵津貼。 一、受懲戒處分者: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