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關務人員受懲戒或依本辦法受行政處分者,依左列規定停發或減發其稽徵津貼。 一、受懲戒處分者: (一) 休職:自復職之日起停發一年。 (二) 降級:停發九個月。 (三) 減俸:停發六個月。 (四) 記過:停發三個月。 (五) 申誡:停發一個月。 二、受行政處分者: (一) 記一大過:減發百分之五十,期間九個月。 (二) 記過一次:減發百分之五十,期間三個月。 前項因受降級、減俸、記過、申誡懲戒處分或受記大過、記過行政處分而停發或減發稽徵津貼者,自議決或核定之次月份起執行。
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43條,稅務關務人員受懲戒或行政處分時,其稽徵津貼將會停發或減發。具體停發或減發的方式如下: 一、受懲戒處分者: 1. 休職:自復職之日起,稽徵津貼停發一年。 2. 降級:稽徵津貼停發九個月。 3. 減俸:稽徵津貼停發六個月。 4. 記過:稽徵津貼停發三個月。 5. 申誡:稽徵津貼停發一個月。 二、受行政處分者: 1. 記一大過:稽徵津貼減發百分之五十,期間為九個月。 2. 記過一次:稽徵津貼減發百分之五十,期間為三個月。 以上的停發或減發稽徵津貼的處分,根據法規,將在議決或核定之次月份起執行。 範例:若稅務關務人員因違規受到休職懲戒處分,且休職期間為一年,則其稽徵津貼在休職期間將被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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