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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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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移付懲戒,或依考績法之規定予以申誡。一、處理公務不依規定,或處理失當,或應注意而不注意,致引起糾紛,情節尚輕者。 二、對經辦申請事項,逾期不辦者。 三、填寫稅單、課稅底冊、計算數字或對文件底冊銷號,發生錯誤件數,同月內達千分之五以上者。 四、對交辦工作,逾期未辦或執行不力者。 五、稅籍、戶籍資料所載納稅義務人之姓名、住址業已變更,查定稅單未予更正,達該期 (月) 查定總件數百分之二以上者。 六、各項冊籍卡片所登錄之開業、歇業、變更登記、復查、更正、減免、註銷、違章漏稅移罰、財產歸戶卡、戶籍卡、驗估資料、價格紀錄、會計帳目、公文檔案及納稅義務人索引卡之戶籍異動釐正、財產異動資料釐正,同月內延不釐正辦理或登錄錯誤,達千分之五以上者。 七、催徵人員對於轄區內欠稅未依規定催徵者。 八、駐廠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使用證照不符,未及時察覺,情節輕微者。九、各項報表,無故不按期造送者。 十、稅則分類、估價、稅率及退稅標準之適用,經常發生錯誤者。 十一、無正當理由,延誤船隻、飛機之結關或貨物之裝船、裝機者。 十二、年度稽徵工作不力致成績欠佳者。 十三、核發單照、納稅證明或處理訴願、訴訟案件,檢核公文逾限案件,便民服務之解答輔導,發生錯誤或未依規定處理之件數,在同月份內達千分之五以上者。 十四、關務外勤人員未按規定穿著制服或於值勤時服裝不整者。 十五、遺失報單或重要單據,情節輕微,尚無影響稅收或逃避管制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42 條規定了稅務關務人員所涉及的各種情節,如果發生了以下情事之一,可以被移付懲戒或申誡: 一、處理公務不依規定,或處理失當,或應注意而不注意,致引起糾紛,情節尚輕者。 範例:稅務關務人員在處理稅務事務時不依法規定,或者處理方式不當,導致申報人對稅務糾紛提出抗辯。 二、對經辦申請事項,逾期不辦者。 範例:稅務關務人員在處理稅務申請事項時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處理完畢。 三、填寫稅單、課稅底冊、計算數字或核對文件底冊銷號,發生錯誤件數,同月內達千分之五以上者。 範例:稅務關務人員在填寫稅務相關文件時出現錯誤的情況,且錯誤件數在同一個月份中達到千分之五以上。 其他情節的範例依次類推。以上是根據參考資料(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37 條)所提供的解釋。

  • 懲戒名詞
  • 申誡名詞
  • 名詞
  • 錯誤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業已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註銷名詞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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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42 條規定:「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移付懲戒,或依考績法之規定予以申誡。一、處理公務不依規定,或處理失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