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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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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移付懲戒,或依考績法之規定記過一次或二次。 一、工作不力,貽誤公務者。 二、言行不檢,足以損害機關信譽者。 三、疏於監督,致直接監督之次一級屬員有違反第三章規定事項而依第三十九條核定處分者。 四、無故曠職繼續三日以上未滿十日,或一年內累積十五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 五、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者。 六、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洩露公務機密或任意發表談話者。 七、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有冶遊、賭博、吸毒等行為者。 八、違反第十四條規定,對納稅義務人態度惡劣或在辦公室內有喧囂鬥毆或粗暴言行者。 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無故積壓報單或公文不辦,情節重大,但尚未招致損失,或引起糾紛者。 十、承辦案件不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者。 十一、進行調查不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者。 十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不提出服勤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十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推薦人員或關說請託者。 十四、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不報請迴避者。 十五、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者。 十六、保管公務文書、財務及單證、稅照、底冊、簿籍等,不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者。 十七、違反第三十條規定,不迅速報告或洩露機密者。 十八、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依規定繳稅者。 十九、查對或查定工作,疏忽失據,致核定稅額與應課稅額有顯著出入或發生重課、誤課者。 二十、納稅銷號工作錯誤,或釐正稅籍未依規定辦理,致發生重課、誤課及重複催徵,致納稅義務人蒙受損害者。 二十一、將領用之稽查證,或其他身分證明,借與他人使用者。 二十二、查定課徵稅款,不依法定程序處理者。 二十三、因工作疏忽錯誤,致有失時效,或發生遺漏課徵或移罰者。 二十四、各項稅單、冊籍,所載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依規定應予正,而漏未核正,達每期經辦數百分之一以上者。 二十五、課稅底冊所登錄之應納稅額及所屬年期、稅別,於同月內誤寫或課稅底冊銷號,於同月內誤寫誤銷,漏銷達百分之一以上者。 二十六、各項冊籍、卡片所登錄之開業、歇業變更登記、復查、更正、減免、註銷、違章、漏稅移罰,於同月內登記錯誤在百分之一以上者。 二十七、財產歸戶卡、戶籍卡、納稅義務人索引卡之財產或戶籍異動資料釐正,每半年錯誤達百分之一以上者。 二十八、應核定稅額因出於疏漏全部未予查定或應核定稅額因計算錯誤,損失稅收者。 二十九、外勤人員對於轄區內營利事業之開業、歇業及變更未申請登記,不予查報通知辦理,或對於虛設行號未主動查報,或對納稅保證對保,未依規定事項辦理或未通知換保者。 三十、有關稅務案件,向長官陳述或報告偏頗、虛偽或故為出入者。 三十一、辦理交代時,未將欠稅違章案件或其他重要案件列入移交或勤務交代不清,導致不良後果者。 三十二、因稅則分類不當或估價錯誤,或因稅率誤批,或因退稅標準之適用不當,致稅收或公帑受損而能收回者。 三十三、駐廠或值勤人員未經准假擅不到勤或擅離職守者。 三十四、駐廠人員對於駐在廠貨物出廠價格查報不實者。 三十五、查驗人員查驗時,對貨物與證明不符,未予發覺者。 三十六、外勤人員辦理校正,有校正不當情事者。 三十七、填寫稅單或核算稅額錯誤,情節重大者。 三十八、外勤人員對於轄區新增、改建房屋及使用異動資料之調查,未依規定辦理者。 三十九、虛列查定數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矇蔽徵績者。 四十、未依程序擅自更改底冊或稅單所載稅額,情節尚輕者。 四十一、稅務人員假借配偶或他人名義,為圖營利而包攬營利事業之記帳、申報、納稅、退稅等工作者。 四十二、遺失報單或重要單據,致影響稅收或逃避管制,情節尚輕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41條,稅務關務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移付懲戒,或依考績法之規定記過一次或二次。根據該條的規定,以下是該條各項、款的解釋: 一、工作不力,貽誤公務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未能準時處理納稅義務人提交的申報文件,導致延遲稅款的處理。 二、言行不檢,足以損害機關信譽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在公開場合使用不當的言辭或行為,損害了機關的聲譽。 三、疏於監督,致直接監督之次一級屬員有違反第三章規定事項而依第三十九條核定處分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在監督下屬員工的過程中疏於監督,導致屬員有違反稅務規定的行為。 四、無故曠職繼續三日以上未滿十日,或一年內累積十五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在一年內曾經多次無故缺席工作,超過了規定的曠職天數。 五、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違反了相關法令的禁止行為。 六、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洩露公務機密或任意發表談話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違反了第十一條規定,洩露了機密資訊或隨意發表了未經授權的言論。 七、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有冶遊、賭博、吸毒等行為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涉嫌參與冶遊、賭博或吸毒等違法行為。 八、違反第十四條規定,對納稅義務人態度惡劣或在辦公室內有喧囂鬥毆或粗暴言行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對納稅義務人表現出惡劣的態度,或在辦公室內發生喧嘩、打鬥或言辭粗暴的行為。 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無故積壓報單或公文不辦,情節重大,但尚未招致損失,或引起糾紛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無故拖延處理報單或公文,導致情節嚴重,但尚未造成損失或引起糾紛。 十、承辦案件不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在處理案件時不按照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 十一、進行調查不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在進行調查時不按照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 十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不提出服勤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違反了第十九條的規定,未能提出準確的服務報告或提出虛假的報告。 十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推薦人員或關說請託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違反了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推薦或進行關說或請託行為。 十四、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不報請迴避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違反了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報請迴避。 十五、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違反了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濫用公物或使用公款。 十六、保管公務文書、財務及單證、稅照、底冊、簿籍等,不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在保管公務文件、財務單證、稅照、底冊、簿籍等方面不按照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七、違反第三十條規定,不迅速報告或洩露機密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違反了第三十條的規定,未能迅速報告或洩露機密。 十八、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依規定繳稅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違反了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繳納稅款。 十九、查對或查定工作,疏忽失據,致核定稅額與應課稅額有顯著出入或發生重課、誤課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在進行查對或查定工作時,由於疏忽或失誤而導致核定稅額與應課稅額有明顯差異,或發生重覆或錯誤的課稅。 二十、納稅銷號工作錯誤,或釐正稅籍未依規定辦理,致發生重課、誤課及重複催徵,致納稅義務人蒙受損害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在處理納稅銷號或稅籍資料時,出現錯誤或未按照規定進行釐正,導致發生重覆或錯誤的課稅、催繳情況,使納稅義務人遭受損害。 二十一、將領用之稽查證,或其他身分證明,借與他人使用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將自己擁有的稽查證或其他身分證明借給他人使用。 二十二、查定課徵稅款,不依法定程序處理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在確定課徵稅款時,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理。 二十三、因工作疏忽錯誤,致有失時效,或發生遺漏課徵或移罰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由於工作疏忽或錯誤,導致時效遺失,或發生遺漏的課徵或移罰。 二十四、各項稅單、冊籍,所載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依規定應予核正,而漏未核正,達每期經辦數百分之一以上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未能按照規定對各項稅單、冊籍中的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進行核正,使得每期經辦的數量達到百分之一以上。 二十五、課稅底冊所登錄之應納稅額及所屬年期、稅別,於同月內誤寫或課稅底冊銷號,於同月內誤寫誤銷,漏銷達百分之一以上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在稅務冊籍中登錄的應納稅額、所屬年期和稅別方面發生誤寫,或在同一個月內錯誤銷毀或遺漏登錄的情況達到百分之一以上。 二十六、各項冊籍、卡片所登錄之開業、歇業變更登記、復查、更正、減免、註銷、違章、漏稅移罰,於同月內登記錯誤在百分之一以上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在各項冊籍或卡片中登錄的開業、歇業、變更登記、復查、更正、減免、註銷、違章、遺漏稅款移罰等方面發生錯誤的情況達到百分之一以上。 二十七、財產歸戶卡、戶籍卡、納稅義務人索引卡之財產或戶籍異動資料釐正,每半年錯誤達百分之一以上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在財產歸戶卡、戶籍卡和納稅義務人索引卡中的財產或戶籍異動資料進行釐正時,每半年中錯誤達到百分之一以上。 二十八、應核定稅額因出於疏漏全部未予查定或應核定稅額因計算錯誤,損失稅收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在應該核定的稅額中由於疏忽或錯誤導致全部未確定或應確定的稅額因計算錯誤而導致稅收損失。 二十九、外勤人員對於轄區內營利事業之開業、歇業及變更未申請登記,不予查報通知辦理,或對於虛設行號未主動查報,或對納稅保證對保,未依規定事項辦理或未通知換保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未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營利事業進行開業、歇業和變更的申請登記,或未通知虛設的行號,或未按照規定辦理納稅保證對保或未通知更換保證人。 三十、有關稅務案件,向長官陳述或報告偏頗、虛偽或故為出入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在向長官陳述或報告稅務案件方面偏頗、虛偽或故意提供錯誤的信息。 三十一、辦理交代時,未將欠稅違章案件或其他重要案件列入移交或勤務交代不清,導致不良後果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在辦理勤務交代時未將欠稅違章案件或其他重要案件列入移交,或勤務交代不清,導致不良後果的發生。 根據上述例子和相關法規資料,可以看出稅務關務人員在執行工作時要遵守相關法規,並且要確保自己的行為符合法規的要求,以確保公正公平的稅務徵收。

  • 懲戒名詞
  • 第三十九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十二條條文
  • 第十四條條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第十五條條文
  • 第十六條條文
  • 第十七條條文
  • 第十九條條文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第三十條條文
  • 第三十一條條文
  • 錯誤名詞
  • 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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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41 條規定:「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移付懲戒,或依考績法之規定記過一次或二次。 一、工作不力,貽誤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