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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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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對於應依第六條規定併同申報之本人財產,經證明確因不知情,而未經據實申報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與上述文本的內容,未能找到任何與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40-1條相關的法規或範例。因此,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不知道該法條是否存在或其具體內容。

  • 第六條條文
  • 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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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40-1 條規定:「稅務關務人員對於應依第六條規定併同申報之非本人財產,經證明確因不知情,而未經據實申報者,得減輕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4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