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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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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移付懲戒或依考績法規定記一大過。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不按時申報財務狀況,或申報不實者。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無故違抗命令,不聽指揮者。 三、怠惰疏忽或延誤,致國家遇受重大損失者。 四、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洩露公務機密,致國家遭受重大損失者。 五、違反紀律或行為粗暴擾亂機關秩序或毆辱旅客、商民,情節重大者。六、誣陷、侮辱、脅迫長官或同事,或輕視長官,事實確鑿者。 七、論文、演講、或報載談話,有批評長官或政府機關事務者。 八、無故曠職繼續達十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三十日者。 九、監督不週,致直屬人員有發生瀆職事件或重大損害稅收或國家利益者。 十、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處理公務致造成公私損害,或引起糾紛,情節重大者。 十一、遺失報單或重要單據,致嚴重影響稅收或逃避管制,情節重大者。十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直接代替公司行號記帳者。 十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積壓重要案件,延不辦理,或執行重大欠稅不力,致庫收蒙受損失者。 十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准兼任職務或業務,或兼領費用者。十五、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推薦配偶或直系親屬者。 十六、違反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接受招待或餽贈,情節重大者。 十七、違反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與職務有關係者,發生財務關係,情節重大或享受不正當利益者。 十八、查獲違章漏稅案件隱匿不報,或不將實情於二十四小時內簽報,或處理違章漏稅案件有失時效,招致不良後果,或處理密報不能把握時機,致影響有效之緝私行動,案情重大者。 十九、無正當理由,延誤船隻、飛機結關、或貨物裝船、裝機,致引起公私重大損失或糾紛者。 二十、重大移罰案件,經法院裁定後,顯有抗告理由,經辦人員在法定抗告期限屆滿日之前第三日,仍未簽辦抗告,致延誤抗告時效者。 二十一、對進出口貨物之分類前後分歧,對稅率誤批,或對退稅標準之適用不當,致稅收公帑遭受損失不能追回,或破壞貿易管制者。 二十二、駐查人員在場稽查疏忽,或無故不在場者,經巡迴檢查人員或其他機關查獲違章漏稅者。 二十三、對列管之單據、稅照、底冊、簿籍及課稅資料等,未盡善良保管之責,以致損失者。 二十四、對納稅義務人暫繳之有價證券,未按規定辦理,致發生損失情事者。 二十五、課稅底冊所登錄之應納稅額及所屬年期、稅別,在半年內誤寫累計達百分之一以上,或課稅底冊銷號,在半年內誤寫累計數達百分之一以上者。 二十六、各項冊籍卡片所登錄之開業、歇業、變更登記、復查、更正、減免、註銷、違章漏稅移罰,每半年登錄錯誤在百分之一以上者。二十七、駐廠人員將經營之稅照、查驗證、查驗戳交由廠商保管,或交由廠商填寫使用,發生漏稅情事者。 二十八、漏查新建、增建、改建房屋,情節重大者。 二十九、假報疾病規避公務者。 三十、其他有重大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三十一、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40條,稅務關務人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應移付懲戒或依考績法規定記一大過: 1. 違反第五條規定,不按時申報財務狀況,或申報不實。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未按照規定在指定時間內申報財務狀況,或者申報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 2. 違反第十條規定,無故違抗命令,不聽指揮。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明知上級發出的命令或指示,卻故意不執行,或者不配合並拒絕聽從。 3. 怠惰疏忽或延誤,致國家遭受重大損失。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因怠惰疏忽或延誤執行職務,導致國家遭受重大損失,如未及時處理案件或致使稅收流失等。 4.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洩露公務機密,致國家遭受重大損失。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故意或疏忽洩露公務機密,導致國家遭受重大損失,如洩漏稅務調查相關資訊給外部人員或機構。 5. 違反紀律或行為粗暴擾亂機關秩序或毆辱旅客、商民,情節重大者。 例子:稅務關務人員違反紀律或行為粗暴,擾亂機關秩序,或對旅客、商民進行言語或身體上的毆辱等。 這些是第40條中提及的幾個情節,稅務關務人員若違反其中之一,將面臨懲戒或記一大過的處分。 參考資料: -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40條 (民國70年09月07日修正)

  • 懲戒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第十條條文
  • 第十一條條文
  • 脅迫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十四條條文
  • 第十五條條文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抗告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註銷名詞
  • 錯誤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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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40 條規定:「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移付懲戒或依考績法規定記一大過。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不按時申報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