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移付懲戒或依考績法之規定一次記二大過。 一、圖謀不軌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露職務上之機密,致國家遭受重大損害。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重大貪污案件,有確實證據者。 五、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六、挑撥離間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七、無故曠職繼續超過十日或一年內累積超過三十日者。
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39條,稅務關務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被移交受到懲戒,或根據考績法的規定被記為二大過: 1. 圖謀不軌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2. 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露職務上的機密,導致國家遭受重大損害。 3. 違抗政府重大政令,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4. 涉及重大貪污案件,有確實證據者。 5. 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6. 挑撥離間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7. 無故曠職持續超過十日,或在一年內累積超過三十日者。 相關範例資料: 根據參考資料,在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39條的第4項中,提及了涉及重大貪污案件的情況。若有確實證據指控稅務關務人員涉及重大貪污案件,該人員可以被移交受到懲戒或根據考績法的規定被記為二大過。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國家稅務局官方網站,「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全文」,http://www.ntb.gov.tw/public/Data/0122244911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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