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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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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停職: 一、涉有內亂、外患、貪污、瀆職以外之罪嫌,經提起公訴或第一審判決有罪,情節重大者。 二、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移付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懲辦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38條,稅務關務人員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情況,可以被停職: 一、涉及內亂、外患、貪污、瀆職以外的罪嫌,並經提起公訴或第一審判決定罪,而且情節重大。 二、違法失職且情節重大,並已被移送懲戒或司法機關處罰。 參考資料: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38條 (90.09.21) 範例: 例如,一位稅務關務人員因涉嫌貪污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並依法羈押,案件審判結果確定有罪且情節重大,依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38條的規定可以進行停職處分。 另一個範例是,一位稅務關務人員因違法失職使得公務損失慘重,經過相關單位調查確認後,被移送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罰,依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38條的規定也可以進行停職處分。

  • 停職名詞
  • 失職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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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38 條規定:「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停職: 一、涉有內亂、外患、貪污、瀆職以外之罪嫌,經提起公訴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