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停職: 一、涉有內亂、外患、貪污、瀆職以外之罪嫌,經提起公訴或第一審判決有罪,情節重大者。 二、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移付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懲辦者。
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38條,稅務關務人員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情況,可以被停職: 一、涉及內亂、外患、貪污、瀆職以外的罪嫌,並經提起公訴或第一審判決定罪,而且情節重大。 二、違法失職且情節重大,並已被移送懲戒或司法機關處罰。 參考資料: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38條 (90.09.21) 範例: 例如,一位稅務關務人員因涉嫌貪污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並依法羈押,案件審判結果確定有罪且情節重大,依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38條的規定可以進行停職處分。 另一個範例是,一位稅務關務人員因違法失職使得公務損失慘重,經過相關單位調查確認後,被移送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罰,依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38條的規定也可以進行停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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