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涉嫌內亂外患,經提起公訴者。 二、涉有貪污、瀆職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罪嫌,經提起公訴者。 三、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者。 四、有第三十九條情事而移付懲戒者。
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37條,稅務關務人員涉嫌內亂外患、貪污、瀆職或其他與職務有關的罪嫌,經提起公訴、刑事訴訟程序實行中被羈押,或有第39條所列情事而移付懲戒的情況下,應予停職。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37條(70.09.07版本),有一例涉及停職的情境。根據這個例子,涉嫌貪污的稅務關務人員因提起公訴,被告即依該法第37條第二款規定核定停職。原告不服,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而在復審過程中,裁決維持了原先的停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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