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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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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涉嫌內亂外患,經提起公訴者。 二、涉有貪污、瀆職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罪嫌,經提起公訴者。 三、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者。 四、有第三十九條情事而移付懲戒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37條,稅務關務人員涉嫌內亂外患、貪污、瀆職或其他與職務有關的罪嫌,經提起公訴、刑事訴訟程序實行中被羈押,或有第39條所列情事而移付懲戒的情況下,應予停職。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37條(70.09.07版本),有一例涉及停職的情境。根據這個例子,涉嫌貪污的稅務關務人員因提起公訴,被告即依該法第37條第二款規定核定停職。原告不服,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而在復審過程中,裁決維持了原先的停職處分。

  • 停職名詞
  • 羈押名詞
  • 第三十九條條文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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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37 條規定:「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涉嫌內亂外患,經提起公訴者。 二、涉有貪污、瀆職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