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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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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五、依刑事確定判決,受拘役以上之宣告,未易科罰金或宣告緩刑者。 六、年終考績依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列為丁等者。 七、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36條規定了稅務關務人員有六種情況下應予免職: 1. 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2.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3.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4.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5.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拘役以上之宣告,但未易科罰金或宣告緩刑者。 6. 年終考績根據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列為丁等者。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如果一名稅務關務人員被判犯有內亂外患罪,並經判決確定,根據第36條的規定,該人員應被免職。 另外,如果一名稅務關務人員曾經受到判決確定的貪污行為,根據第36條的規定,該人員也應被免職。

  • 免職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宣告名詞
  • 拘役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緩刑名詞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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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36 條規定:「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