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五、依刑事確定判決,受拘役以上之宣告,未易科罰金或宣告緩刑者。 六、年終考績依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列為丁等者。 七、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36條規定了稅務關務人員有六種情況下應予免職: 1. 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2.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3.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4.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5.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拘役以上之宣告,但未易科罰金或宣告緩刑者。 6. 年終考績根據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列為丁等者。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如果一名稅務關務人員被判犯有內亂外患罪,並經判決確定,根據第36條的規定,該人員應被免職。 另外,如果一名稅務關務人員曾經受到判決確定的貪污行為,根據第36條的規定,該人員也應被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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