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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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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涉嫌觸犯刑法,經法院偵辦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或受判決有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仍得依本辦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予以懲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47條,當稅務關務人員涉嫌觸犯刑法,在法院偵辦時遭到不起訴處分、免訴、無罪宣告或判決有罪但獲得緩刑宣告的情況下,仍然可以根據該辦法或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對其進行懲處。 範例:如果一位稅務關務人員涉嫌貪污被起訴,但在法庭審判中經過裁決為無罪宣告,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47條的規定,該人員仍然可以根據該法規進行懲處,例如停職或其他形式的處分。

  • 刑法法規
  • 不起訴處分名詞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法令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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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47 條規定:「稅務關務人員涉嫌觸犯刑法,經法院偵辦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或受判決有罪而受緩刑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