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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第三節 廢止登記

§ 181

18
營業人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逾六個月未申請註銷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其稅籍登記。
稅籍登記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