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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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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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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廢止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1 年 08 月 08 日
稅籍登記規則 第三節 廢止登記
§ 18
共 1 條
第 18 條
開啟 ›
營業人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逾六個月未申請
註銷
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職權,
廢止
其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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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變更登記、停(復)業申報核備或註銷登記
§ 15–17
回 稅籍登記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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