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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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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逾六個月未申請註銷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其稅籍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稅籍登記規則第18條規定,如果營業人有營業登記法第17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的情況,超過六個月沒有申請註銷登記,即使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後仍然沒有辦理,主管稽徵機關可以依職權廢止其稅籍登記。 參考資料: - 稅籍登記規則,財政部110年10月15日發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R012004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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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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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籍登記規則第 18 條規定:「營業人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逾六個月未申請註銷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籍登記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