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登記規則 第 18 條
營業人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逾六個月未申請註銷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其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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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籍登記規則第18條規定,如果營業人有營業登記法第17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的情況,超過六個月沒有申請註銷登記,即使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後仍然沒有辦理,主管稽徵機關可以依職權廢止其稅籍登記。 參考資料: - 稅籍登記規則,財政部110年10月15日發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R012004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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