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登記規則 第 17 條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註銷登記: 一、於註冊國家解散或廢止。 二、註銷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 三、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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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稅籍登記規則第17條,營業人需要在以下情況下,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註銷登記: 一、於註冊國家解散或廢止。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國家法律下解散或廢止,該公司的營業人需要在事實發生的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註銷登記。 二、註銷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 例如,如果一家網路服務提供商決定終止某個網域名稱或網路位址的使用,該公司的營業人需要在事實發生的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註銷登記。 三、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 例如,如果一家營業人已根據稅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成功辦理了稅籍登記,但在事後需要註銷該登記,則該營業人需要在事實發生的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註銷登記。 參考資料: 財政部稅捐稽徵署 (2019年10月更新)。稅籍登記規則。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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