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登記規則 第 16 條
- 1.營業人應於暫停營業前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報核備停業,復業時亦同。
- 2.前項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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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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