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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
第 二 節 變更登記、停(復)業申報核備或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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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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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應於暫停營業前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報
核
備停業,復業時亦同。
前項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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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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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設立登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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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變更登記、停(復)業申報核備或註銷登記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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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撤銷或廢止登記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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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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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設立登記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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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變更登記、停(復)業申報核備或註銷登記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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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廢止登記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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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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