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登記規則 第 15 條
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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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營業人在營業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變更登記。這表示營業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以反映其營業活動的實際變更。 範例:公司A位於臺北市,在公司遷址至新址後,根據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司A應在遷址後的十五日內向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變更登記,以更新其營業稅籍登記事項。如果公司A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則可能會受到相應的罰款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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