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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3
  • 第 三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12
  • 第 四 章 附則 §19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稅籍登記規則 第 15 條

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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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營業人在營業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變更登記。這表示營業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以反映其營業活動的實際變更。 範例:公司A位於臺北市,在公司遷址至新址後,根據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司A應在遷址後的十五日內向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變更登記,以更新其營業稅籍登記事項。如果公司A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則可能會受到相應的罰款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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