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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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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營業人在營業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變更登記。這表示營業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以反映其營業活動的實際變更。 範例:公司A位於臺北市,在公司遷址至新址後,根據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司A應在遷址後的十五日內向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變更登記,以更新其營業稅籍登記事項。如果公司A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則可能會受到相應的罰款處罰。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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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籍登記規則第 15 條規定:「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變更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籍登記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