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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
第 一 節 設立登記
>
稅籍登記規則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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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該國政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
准登記或許可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委託報稅之
代理人
者,應檢附委託書。
前項第一款文件,應由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或由該國駐我國使領館、辦事處辦理驗證或公(認)證或依我國
公證法
所為之公(認)證。
第一項所列各式文件如係以英文以外之外文作成者,應附其英文或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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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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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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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設立登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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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變更登記、停(復)業申報核備或註銷登記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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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撤銷或廢止登記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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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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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設立登記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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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變更登記、停(復)業申報核備或註銷登記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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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廢止登記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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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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