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登記規則 第 14 條
- 1.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者,應檢附委託書。
- 2.前項第一款文件,應由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或由該國駐我國使領館、辦事處辦理驗證或公(認)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為之公(認)證。
- 3.第一項所列各式文件如係以英文以外之外文作成者,應附其英文或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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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籍登記規則第 14 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應檢送以下文件: 1. 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 這指的是外國的企業、機構、團體或組織,在其原屬國政府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後,需檢送相關的資格證明文件。 舉例:一家外國公司在原屬國經過當地政府核准登記成立,並獲得相關的資格證明文件後,若希望在台灣營業,則在申請稅籍登記時需要檢附該資格證明文件。 2. 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者,應檢附委託書。 如果營業人委託他人代為報稅,則需要提供相應的委託書。 舉例:一家公司委託稅務代理人負責處理該公司的稅務事務,當該公司申請稅籍登記時,需要附上代表該公司的人簽署的委託書。 根據上述法規,依照最新的《稅籍登記規則》所述,營業人在申請稅籍登記時,首先需要提供來自其原屬國政府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如果營業人委託他人代為報稅,則需要檢附相應的委託書。這些文件需要在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或由該國駐我國使領館、辦事處辦理驗證或公(認)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為之公(認)證,如文件以英文以外的外文作成,則需要附上其英文或中文譯本。 進一步說明,若有一家外國公司在其原屬國政府核准登記成立並獲得相關的資格證明文件後,委託稅務代理人負責報稅,該公司在申請稅籍登記時需提供該資格證明文件和委託書。例如,該公司需檢附由原屬國政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以及與代理人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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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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