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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3
  • 第 三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12
  • 第 四 章 附則 §19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稅籍登記規則 第 13 條

  1. 1.營業人應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稅籍登記,其登記事項如下: 一、營業人名稱。 二、負責人姓名。 三、經營資訊: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開始提供服務日期、銷售電子勞務種類、註冊國家(地區)、註冊名稱、註冊號碼。 四、聯絡資訊:聯絡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件信箱。 五、報稅之代理人資訊: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代理期間、代理範圍。 (二)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名稱、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代理期間、代理範圍。 六、銀行帳戶資訊。
  2. 2.營業人委託報稅之代理人申請稅籍登記者,應報經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准。
  3. 3.第一項申請案件,主管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應以書面通知營業人;經營業人同意,各項公文書得以電子方式通知。
  4. 4.營業人委託報稅之代理人申請稅籍登記者,前項審核通知應向代理人為之。但主管稽徵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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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籍登記規則第13條規定了營業人應該提交的稅籍登記項目,包括營業人的名稱、負責人的姓名、經營資訊(包括網域名稱、網路位址、開始提供服務日期、銷售電子勞務種類、註冊國家(地區)、註冊名稱和註冊號碼)、聯絡資訊(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報稅代理人的資訊(包括個人代理人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代理期間和代理範圍,以及有固定營業場所的企業、機關、團體、組織的名稱、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代理期間和代理範圍)、以及銀行帳戶資訊。 若營業人委託報稅之代理人申請稅籍登記,則需要向代理人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 主管稽徵機關在審核通過營業人的稅籍登記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營業人,如果營業人同意,各項公文書可以以電子方式通知。 然而,若營業人委託報稅之代理人申請稅籍登記,則審核通知應向代理人為之。但如果主管稽徵機關認為必要,也可以通知營業人。 根據這些規定,營業人需要向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提交相關資訊並經過主管稽徵機關的審核才能完成稅籍登記。這些資訊的提交和審核程序的目的是確保稅務管理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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