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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3
  • 第 三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12
  • 第 四 章 附則 §19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稅籍登記規則 第 12 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營業人之主管稽徵機關如下: 一、自行申請稅籍登記者,為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二、委託報稅之代理人申請稅籍登記者,為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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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籍登記規則第12條規定了辦理稅籍登記營業人的主管稽徵機關。根據此條款,自行申請稅籍登記的營業人應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而委託報稅的代理人申請稅籍登記的營業人則應向代理人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台北市自行申請稅籍登記,該公司應向位於台北市的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而如果一家公司委託代理人在新北市申請稅籍登記,該公司則應向位於新北市的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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