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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第二節 變更登記、停(復)業申報核備或註銷登記

§ 15–173

15
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變更登記
16
  1. 營業人應於暫停營業前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報備停業,復業時亦同。
  2. 前項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17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註銷登記: 一、於註冊國家解散或廢止。 二、註銷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 三、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
稅籍登記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