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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3
  • 第 三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12
  • 第 四 章 附則 §19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稅籍登記規則 第 19 條

營業人違反本規則規定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依本法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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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籍登記規則第19條指出,營業人若違反本規則的規定,除了要接受通知限期補辦的處分外,還需要按照該法規所定的處罰進行處罰。這意味著若營業人未能依照稅籍登記規則的規定進行登記,就會受到相應的處分和罰款。 參考資料: 《財政部稅籍登記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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