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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3
  • 第 三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12
  • 第 四 章 附則 §19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稅籍登記規則 第 20 條

  1. 1.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施行。
  2. 2.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八月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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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籍登記規則第20條是關於該規則的生效日期的規定。根據該規則第1項,該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而根據第2項,該規則的修正條文,除了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的第三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百十一年八月八日修正發布的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外,其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1. 稅籍登記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5003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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