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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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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動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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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提出自動交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6 年 12 月 07 日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二節 提出自動交換
§ 20–21
共 2 條
第 20 條
開啟 ›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依前條第一項文書之規定,定期篩選自動提供締約他方之資訊,按規定格式、程式語言製作加密檔案送我國
主管機關
。
第 21 條
開啟 ›
我國
主管機關
接獲前條資料,應依
第十九條第一項
文書規定之期間及傳送方式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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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執行依據
§ 19
下一節 →
第三節 受理自動交換
§ 22
回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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