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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一章 總則

§ 1–44

1
關務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2
本條例所稱關務人員,指依本條例任用,執行關務任務之人員。
4
  1. 關務人員官等職等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並分關務、技術兩類,各分為監、正、高員、員及佐五官稱;其官階區分如左︰ 一、關務類︰關務監分第一階至第四階;關務正分第一階至第二階;高級關務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關務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關務佐分第一階至第三階。 二、技術類︰技術監分第一階至第四階;技術正分第一階至第二階;高級技術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技術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技術佐分第一階至第三階。
  2. 前項官稱官階與官等職等之配置,依所附關務人員官職等階及俸給表之規定。
  3. 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