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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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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務人員官等職等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並分關務、技術兩類,各分為監、正、高員、員及佐五官稱;其官階區分如左︰ 一、關務類︰關務監分第一階至第四階;關務正分第一階至第二階;高級關務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關務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關務佐分第一階至第三階。 二、技術類︰技術監分第一階至第四階;技術正分第一階至第二階;高級技術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技術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技術佐分第一階至第三階。
  2. 2.前項官稱官階與官等職等之配置,依所附關務人員官職等階及俸給表之規定。
  3. 3.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4條的規定,關務人員的官等職等分為關務類和技術類兩類。關務類包括關務監、關務正、高級關務員、關務員和關務佐五個官稱,每個官稱又分為不同的階級。技術類也是如此。具體的官等職等配置則依據所附關務人員官職等階及俸給表的規定來確定。職務稱階表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有關機關擬訂,並報請考試院核定。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銓敘名詞
  • 同行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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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4 條規定:「關務人員官等職等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並分關務、技術兩類,各分為監、正、高員、員及佐五官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